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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、风景名胜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负责拟订本市园林绿化、风景名胜区法规性文件和实施办法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;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,对新建(扩建、改建)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,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;编制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;负责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(三)负责城市规划区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地的管理工作,制定城市绿地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;负责动物园及各类游乐园的规划建设管理;指导全市园林苗木生产,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市场。
(四)负责市区广场(游园)的管理。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、检查和监督。依据行业标准制定广场(游园)的管理标准,并组织实施;会同规划部门依据市区绿地系统规划制定新建广场(游园)方案,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。
(五)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。负责园林绿化设计、施工单位资质管理;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工作,并实施质量监督。
(六)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监督检查;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绿地、树木砍伐(移栽、修剪)的审批;依法收取有关绿化费(金),监督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的国有资产及园林各项资金。
(七)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全民义务植树。负责保护和管理市区古树名木。
(八)指导协调各城区、开发区的园林绿化工作;指导各县(市)所在地和建制城镇的园林绿化规划、建设工作。
(九)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。负责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,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、规划、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(十)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计划,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园林绿化新成果、新技术的推广;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的专业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。
(十一)指导风景园林学会、花木盆景协会、公园协会等风景园林行业社团组织开展活动。
(十二)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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